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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屏東縣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」及「屏 東縣政府獎勵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本土語言績 優人員實施要點」辦理客語語言認證敘獎一案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
主旨:有關學校依「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 點」、「屏東縣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」及「屏 東縣政府獎勵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本土語言績 優人員實施要點」辦理客語語言認證敘獎一案,請查 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「客家委員會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」第4點規 定: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公教人員,檢附客語能力認 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,於當年度該級別客語能力認證考試 寄發合格證書後二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。

二、依「屏東縣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」規定:符合 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公教人員,檢附客語認證考試合格證 明書或取得客語學習時數影本,於當年度該級別客語能力 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或取得客語學習時數後六個月內, 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。

三、依「屏東縣政府獎勵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本土 語言績優人員實施要點」規定: (一)第三點(五)申請限制:1.前項各款同一語別同一級別認 證之獎勵,以一次為限。2.申請人就同一語別同一級別 認證已依本府所屬機關相關規定申請敘獎者,不得重複 申請本要點獎勵。 (二)第三點(六)申請及獎勵程序:由服務機關本權責辦理敘 獎,並將敘獎令副知本府備查。

四、至公教人員無論依何法令依據辦理客語認證敘獎,教師介 聘、校長主任甄選及公務員績效評比等積分採計,同一語 別以1次獎勵為限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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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4-25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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