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主旨: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,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
影響致無法工作之期間,其家長或家屬得申請防疫照顧假,請配合辦理並協助轉知所屬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略以,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,而就業能力不足,無法進入競爭
性就業市場,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,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,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。
二、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,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工作之期間,其家長或家屬有親自照顧該身心
障礙者之需求者,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,雇主應予准假,且不得視為曠工、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,亦不
得扣發全勤獎金、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。
三、前揭家屬為二等親內之血親、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或家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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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1-08-05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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